市中院民二庭庭前成功调解一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前,市中院民二庭法官开庭前通过向当事人明法释理,促成一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达成调解,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高效办案和优质的审判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
2010年11月23日,上诉人某体育施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提供混凝土给上诉人某体育施设公司用于来宾消防队的网球场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某体育施设公司又转包给张某承建。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张某承包工程所需的混凝土货款有53700元货款未付给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因此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了由上诉人某体育施设公司向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53700元。上诉人某体育施设公司不服,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宾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了该案,并定于2012年5月11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
是日上午8点30分,本案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庭。在开庭审理之前,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比较清楚,而且也了解到上诉人某体育施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之间是老客户关系,于是向上诉人某体育施设公司释明了其与张某的法律关系,及上诉人某体育施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的法律关系,对于货款的承担应该是清楚的。经过主审法官的释明之后,上诉人某体育施设公司知道自己是应该承担货款的给付责任的,主动要求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庭前调解,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也考虑到与上诉人某体育施设公司是老客户关系,经常有业务来往,也同意调解。经主审法官尽力斡旋,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上诉人某体育施设公司于5月21日之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48000元。
(来宾中院 韦正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