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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船选购奇石发生意外 无证驾船者须担责
作者: 赵静静 杜冬敏  发布时间:2010-08-04 15:34:45 打印 字号: | |

    免费搭载朋友过河本是出于好意,不曾想却在途中意外翻船致使朋友死亡,张某因无证驾驶被赔20万余元。日前,来宾市中级法院对该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2009年3月22日下午,彭某(死者)与黄某、刘某、韦某前往红水河溯河村水域一艘捞石船上选购奇石,四人在河边正欲寻船渡河时,彭某看见朋友张某(无机动船驾驶资格证书)正在驾驶一机动艇,便叫他将四人渡到捞石船上,张某答应且未收取费用。四人上船后,张某操船以常速驶往河中的捞石船,当靠近捞石船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机动艇与捞石船相碰撞发生翻船意外,除了黄某攀上捞石船外,四人都落水,彭某溺水身亡,其余三人脱险。后经柳州海事局对此次事故认定驾船者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彭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机动艇管理者吕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海事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就民事赔偿责任而言,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程度来分担民事责任。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彭某为了选购奇石而要求张某提供便利,其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受益人,且属无偿搭乘,其应当预见到无驾驶资格的张某驾驶机动艇具有危险性,但还是要求张某开船接送,这是事故发生的起因,其应当对损害后果自负一定责任。张某无机动船驾驶资格证书擅自开动机动艇,且操作不当,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吕某作为机动艇的所有权人,未尽妥善管理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程度分担各自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张某、吕某分别赔偿彭某家属20万余元和2万余元。

责任编辑: 赵静静 杜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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