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诉讼须知
财产保全提示
  发布时间:2010-07-28 08:39:55 打印 字号: | |

财产保全提示

    作为债权人到法院打官司,如果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帐,这很可能造成债权人最后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债权人掌握了确实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份的保护性措施。财产保全无疑是债权人在日后执行中切实实现自己的利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

    2、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

    3、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财产保全分为下列两种:

    1、诉讼财产保全。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合同,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拱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即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他的申请是错误的,这时候,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行事,否则,要为此付出代价。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

联系方式: 电话:0772-6427888 传真:0772-6427889 立案大厅:0772-6427833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190号 邮编:546100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72-12368、532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