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指南
一、人民法院受理信访的范围:
1、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行政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3、对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4、承办上级法院、市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批办和本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5、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来信来访。
二、人民法院对来访的处理:
1、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对有关告诉问题,告诉来访人关于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等,认真指导来访人;
3、对来访的尚未审结和执结案件的当事人,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接待解决;
4、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解决;
5、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问题,告知来访人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三、来访须知:
为保证来访接待实效和维护接待来访工作秩序,来访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信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正在查处或复查时,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
3、信访人不得影响审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威胁、谩骂、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4、凡反映集体意愿的,可写信或派2至3名代表到有管辖权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反映,不得煽动、串联集体上访。
5、自觉遵守接待规定,维护接待秩序和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