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来宾中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一年之久的租赁合同纠纷,在节约诉讼成本及司法资源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办案原则,真正做到了“我为群众办实事”。
2017年12月28日,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与孙某签订合同,将案涉商铺出租给孙某。物业公司与孙某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止,由于第三方(含商场其他承租方)的行为导致孙某损失的,由孙某直接向第三方追偿,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义务。直到2019年9月,商铺三楼业主持续装修了四个月,孙某认为装修影响其二楼商铺经营,并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进行处理,且孙某从2019年9月起不再交纳租金。经物业公司多次催告,孙某均未支付欠付租金,物业公司遂于2020年5月29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孙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侯永魁法官拿到案件后,积极向双方当事人明法释理,在一个多小时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物业公司考虑到商户孙某资金周转困难,不但同意减免违约金两万元,还同意租金延至年底付清,商户孙某也同意当场支付部分款项。
自此本案矛盾顺利化解,双方当事人对法官表示十分感谢,均认为本次调解过程快捷贴心,调解结果客观公正,真正体现了来宾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
(卢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