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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快递跨国贩卖毒品,一审二人获死缓二人无期!
作者:覃凡  发布时间:2020-01-03 10:05:57 打印 字号: | |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谭高(已病亡)与被告人黄平为购买毒品前往缅甸。通过被告人黄丽介绍认识毒品卖家缅甸籍男子“老大”,谭高与黄丽、“老大”达成毒品交易口头协议,约定由黄丽居间介绍并收取介绍费,“老大”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邮寄至国内给谭高。2018年7月至10月,谭高通过以上方式,三次向缅甸籍男子“老大”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其中黄丽获利2.2万元。除黄某丽外,另涉案人员还有平、李洁、梁春、罗、韦兵、覃、谭7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8人明知是毒品仍予贩卖,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共同犯罪中,黄丽介绍并促成毒品交易,负责接收事宜及催收毒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平积极参与贩卖毒品,系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兵、覃、谭明知谭高贩卖毒品仍实施帮助谭高领取、运输、保管毒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洁是累犯毒品再犯,罗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平、韦兵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黄、李某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黄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罗某等4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真爱生命,远离毒品!

常见的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国家对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一贯坚持从严打击。贩卖毒品是违法犯罪以及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远离毒品。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同时更是对社会负责。

 
责任编辑:韦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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