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扫黑除恶丨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来宾市两级法院对来宾金秀16名男子
公开宣判
作者:方良帅  发布时间:2019-06-26 08:54:24 打印 字号: | |




6月25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对金秀县桐木镇的16名男子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来宾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辉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何某建等4名被告人获处3至15年不等的刑罚。

金秀法院一审判决韦某荣等11名被告人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此前,来宾中院、金秀法院分别于6月3日、11日对该16名被告人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韦某辉、韦某荣、韦某丹、韦某安在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意和烤鱼店吃宵夜时,与被害人韦某能发生矛盾进而殴打韦某能。经法医鉴定,韦某能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霖与被告人何某建因私仇约架,双方纠集韦某荣等多人在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美高美KTV楼下斗殴,导致1人死亡、1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

2018年9月14日,张某文(另案处理)和韦某(另案处理)在学校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定纠集人员到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小马球场打架解决。被告人何某建、韦某荣等人应邀帮忙,经谈判,双方散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辉、韦某荣、韦某安、韦某丹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黄某霖、韦某春、林某、韦某荣、韦某龙、韦某杰、梁某斌、梁某燕、胡某、梁某、韦某文、冯某鑫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韦某辉、何某建持械积极参与斗殴,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韦某辉、何某建、韦某宇、韦某荣、韦某丹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为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予严惩。

因被告人韦某辉等16人分别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及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晓秋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

联系方式: 电话:0772-6427888 传真:0772-6427889 立案大厅:0772-6427833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190号 邮编:546100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72-12368、5322839